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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执法监管具体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执法监管,有效防控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推进经济社会的科学有序发展,积极营造依法依规用地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法规的通知》、《省党政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通知》以及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坚持政府主导,建立完善土地执法监管责任落实机制

1.明确责任主体。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是指各级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其职能部门、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土地管理及违法用地查处制止工作中,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内土地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违规用地、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等情况负总责。

2.实行属地管理。土地执法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协同、共同责任、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要认真执行土地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应当对违法占地行为采取有力举措,积极消除违法用地状态,确保本辖区本年度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不超过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5%,并且不能造成土地管理的严重后果。

3.落实共同责任。市发改、住建、财政、工商、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要正确处理依法用地、严格管地与发展建设的关系,根据本部门职能,执行土地利用管理规定、落实共同监管措施。市国土部门、公安机关、监察机关要在政府领导下与法院、检察院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联合查案和责任追究的联动机制,对土地违法犯罪严肃查处。供电、供水、供气等市政公用企业要充分发挥其对违法违规用地防控的支持配合作用。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村级协管员、信息员和社会监督员制度,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实现基层土地执法监管关口前移。村水、电管理人员做好土地执法监管配合工作,对未取得合法建设用地手续,违法违规占地建设的一律不得为其通水通电。市各国有银行、商业银行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或没有安排用地计划的建设项目停止为其提供贷款。

二、深化联合监管,建立完善土地执法监管综合防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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