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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经营发展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省、市、县委、政府开展机关效能年活动的要求,落实中央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工商职能,改善我县经济发展环境,提高各类经营主体市场竞争能力,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根据省、市工商局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县工商行政管理日前决定出台20条支持各类经营主体发展的具体措施,支持我县经济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一、迅速开展帮企活动,放宽准入限制,支持市场主体总量壮大、规模扩大、效益提高

1、迅速开展两项“入企帮扶”活动一是派出得力干部参加帮扶企业工作,从工商行政管理的角度提出有价值的工作建议和意见二是集中开展一次“1+1”访企帮企活动。科级干部挂钩帮扶2家、股级干部挂钩1家困难企业,要求为挂职钩企业解决1到2个实实在在的困难。

2、建立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跟踪服务制度。对有意向落户创业发展的重大项目提前介入;对巳签约的重大项目提供零距离服务,并实行预约登记“绿色通道”;对在建的重大项目,建立健全跟踪项目联系制、定期报告制;对巳经竣工和即将竣工的重大项目提供跟踪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在运营过程中遇到的发展难题。

3、大力支持上市后备企业发展。树立逆向思维,勇于逆势而动,指导和帮助有上市意向、基本具备上市条件的企业做好工商登记等方面的准备工作,为下一轮的发展做好充分准备。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联络员制度,积极为上市后备企业发展当好参谋,提供政策、法律法规咨询,并结合后备企业实际,指导其制定切实可行的上市方案。

4、实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网上远程核准工作机制,积极帮助外商投资企业向市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及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初审手续,方便外商投资企业来投资,降低企业登记成本

5、支持企业延续主体资格。对企业因经营出现暂时性困难停产停业超过6个月时间但仍有经营意愿的,允许持相关说明和承诺文件报工商部门备案,保留主体资格一年。对停止经营仅保留“清理债权债务”的经营范围的企业,在一年内债权债务确实无法清理完毕的,经企业申请报备后,主体资格可延长一至两年。

6、放宽企业经营范围核定。凡是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的,都允许内资企业经营;凡是允许本地企业经营的,都允许外地企业经营;凡是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经营的行业,都允许其经营。

7、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对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进行功能改造,兴办现代服务业的,放宽企业经营场所注册条件。对划入拆迁规划“红线”范围的房屋,由申请人作出“此营业执照不作为拆迁补偿依据”的书面承诺后,允许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8.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允许企业在名称中直接使用“国际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对外进出口”等行业用语。对政府重点招商项目,允许企业使用不含“字号”的企业名称。允许具有较大规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冠省名,由登记机关受理后报省局核准。知名企业以控股形式来投资的,允许新办企业名称前冠以控股企业行政区划和字号。

9.支持新型行业进入市场。凡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未规定准入条件和前置审批的,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予以登记。其名称和经营范围允许使用政府规范性文件有关新兴行业的表述作为行业用语。

10.放宽企业住所的登记条件。投资人申请企业登记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由当地工业园区(开发区)管委会或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使用该场所从事经营的证明,可以视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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