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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公益性岗位管理通知

年11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发号),对做好我市就业困难群体重点援助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维护公益性岗位人员权益保障,结合今年对全市公益性岗位进行全面检查中出现的问题,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责任

按照“谁开发,谁用人,谁管理,谁补贴”的原则,市级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的责任主体为用人单位;区、县(市)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的责任主体为区、县(市)政府所属的用人单位,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公益性岗位日常管理和资金拨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全市公益性岗位的统筹管理和资金监管。

各级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应设专门工作机构或确定责任部门,设有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日常管理,做到责任明确,管理到位。对用人单位因管理、考核、监督不到位,没有发挥公益性岗位人员作用,造成违规事件或群体上访事件等不良社会影响的,一经查实,追缴补贴资金,削减其公益性岗位指标,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提请纪检部门、审计部门追究用人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责任。

二、加强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

(一)严肃处理违规事件。对冒名顶替、不符合安置条件、违反《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及本通知规定情况的公益性岗位人员一经核实认定,坚决予以清退,并收回其公益性岗位指标。

(二)严肃处理违规当事人。对各级公益性岗位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参与弄虚作假,对违规情况知情不报等问题,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调离原岗位等处分。对从事基层管理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参与作假虚报的,情节严重的予以清退,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三)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于每年第二季度对我市的公益性岗位进行联合专项检查;要求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每半年组织一次公益性岗位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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