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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公益性岗位开发治理制度

《开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管委会党组第六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开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做好开发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工作,建立规范有序的公益性岗位运行机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的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政策扶持或社会筹资,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开发利用的原则:

(一)统一开发与自行开发相结合的原则;

(二)安置开发户籍失业人员的原则;

(三)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二章岗位开发

第四条开发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围绕就业形势,结合就业实际状况,适时开发或削减公益性岗位计划,并根据用工岗位需求确定和调整公益性岗位的种类、数量及用工形式。

第五条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

(一)社会公共管理岗位。具体包括就业促进员、交通协管员、治安巡防员、卫生监督协管员、综合执法协管员、民政事务协办员、劳动监察协管员等岗位。

(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具体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后勤保障服务岗位,主要指收发、驾驶、门卫、打字、物业等岗位。

第六条街道(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开发公益性岗位。

第三章岗位管理

第七条开发劳动人事与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劳人社保局)负责级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开发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负责本级公益性岗位专项资金的落实、使用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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