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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完善信访建立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做好新时期信访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提高信访工作水平,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建立健全信访工作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制度

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要坚持公开透明、规范有序、方便群众、解决问题的原则。每周四为县级领导信访接待日,周二、周四为乡镇、县直单位负责人信访接待日。要做到随访随接,协调解决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

二、领导负责和联系信访工作制度

县级领导按照工作分工,实行“一岗双责”,负责牵头解决分管领域和联系乡镇的信访问题。乡镇和县直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乡镇、本部门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同时应明确一名副职分管信访工作。

三、领导包案处理信访问题制度

要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包案制度。重大、突出、复杂的信访问题由信访工作机构负责提供案源,实行主要领导带头包案,其他领导成员负责处理好分管领域内所涉信访案件(包括调查、协调、督办、结案、维稳等),确保依法、及时、妥善解决。

四、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制度

要充分发挥县联席会议组织指挥、综合协调、督促指导作用,定期分析研判信访形势,着力协调解决重大疑难信访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县联办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五、信访工作机构依法履职制度

县、乡镇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县直部门的信访工作机构是本单位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能职责:

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处理的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此项仅限县级信访工作机构)。

六、信访救助制度

信访救助主要解决特殊信访案件当事人的实际困难。信访救助对象包括:政法部门办理的刑事案件中,因案件未破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实没有经济赔偿能力,致使受害人或受其赡养、扶养的直系亲属遭受严重生活困难的;政法部门办理的执行案件中,因一方当事人未到案或缺乏履行能力,致使另一方当事人遭受严重生活困难的;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造成严重生活困难,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赔偿的;信访部门办理的案件中,因责任主体不明、无责任主体或者按现有政策不能解决其合理诉求,致使信访人遭受严重生活困难的;其他确实需要救助的情形。

信访救助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县联席会议负责牵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制定信访救助办法,会同县委政法委、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具体救助方案,确定救助资金数额。县公安、检察、法院、司法、信访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信访救助对象的甄别、筛选、报批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信访救助资金的预算立项、审核拨付和财务监督。救助资金发放时,发放单位要和被救助人签订协议,确保其停诉息访。

七、信访稳定风险评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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