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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直通车及保护指导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优化经济结构,及时有效地解决重点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促进企业做大做强,提升我市经济实力,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若干规定(试行)》和《市人民政府关于为重点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享受直通车服务的重点企业范围

在注册经营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方可享受直通车服务及重点保护:

(一)2011年度纳税额超过30万的工业企业;

(二)新增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以上的工业企业;

(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每年政府发文核准的市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为准);

(四)列入市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的企业;

(五)市政府挂牌保护企业;

(六)成长型或科技含量高的企业

享受直通车服务的企业名单,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会同市经济局、经济开发区、府场开发区、新滩新区共同拟定。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调整一次并对外公布。

二、加强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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