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和健全“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工商部门牵头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综合执法的整体效能,综合治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努力构建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切实保障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组织机构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是一项综合性执法工作。按照权力和责任对等的原则,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通报、案件移送制度,落实部门职责,联合开展专项行动,形成监管合力,确保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一)联席会议制度
安义县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系会议由县政府主持,县法制办、工商局、监察局、公安局、人劳局、经贸委、交通局、安监局、城建局、环保局、商业局、农业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局、卫生局、文广局、旅游局、质监局、药监局、电信局、消防大队、烟草专卖局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工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工商局分管领导兼任。各成员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与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系开展日常工作。联席会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成员单位的提议,报县政府领导同意后召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通报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研究制定工作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有关情况,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落实情况通报联席会议。
(二)信息通报、案件移送制度。
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各职能部门要本着“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的原则,互相配合、互通信息,交换意见。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注销经营者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者经营者行政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在吊销、撤销、注销或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县后续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和县工商局。接到告知后,县后续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应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县工商局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各职能部门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时,发现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将涉嫌违法案件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县相关职能部门,对违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三、查处取缔范围和重点
(一)查处取缔的范围
1.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2.按规定无须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3.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4.有关行政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注销,或有效期届满但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或延期变更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5.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二)查处取缔的重点
1.严重危及社会公众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2.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公平竞争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3.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列为查处取缔重点的其他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四、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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