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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意见

一、深化乡镇机构改革

(一)继续深化乡镇事业单位改革。按照减资增效、保证运转、提高效率的原则,各区、县(市)在完成乡镇事业单位机构设置、编制核定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实施乡镇事业单位人员定岗定责工作,妥善安置分流人员,积极推进我市乡镇事业单位改革进程,切实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二)冻结乡镇人员编制。根据中央和省政府的要求,乡镇人员编制冻结5年。5年内人员编制只减不增,特殊需要的,由内部和横向调剂解决。

二、积极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

(一)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投入机制

1.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教育的责任,将对教育的投入情况和执行教育投入各项政策的情况,纳入到区、县(市)主要领导政绩的评价体系中,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投入管理体制

2.加大农村义务教育转移支付力度,保证区、县(市)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中小学公用经费。特别是4县农村义务教育投入问题,在使用教育费附加向农村倾斜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对县特别是财政困难县的转移支付力度。

3.积极落实“两免一补”政策(免课本费、杂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将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所需资金作为专项纳入教育事业费的预算管理,切实保证政策的落实

4.把农村学校布局调整与危房改造结合起来,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快新建、扩建和改建校舍的步伐。在市政府投入的基础上,各区、县(市)政府对九年一贯制学校设立相应的县级补助专项资金,用3年左右的时间,建成100所农村九年一贯制学校,基本实现一乡一校,彻底改变农村学校小、散、差的状况,改善办学条件。

5.建立依法保障我市义务教育投入的长效机制,以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健康、稳定、快速发展。各区、县(市)财政要将义务教育经费安排落实到每所学校,并按时、逐校拨付教育经费。对不能按规定安排和拨付公用经费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省教育厅等5部门联合下发的《辽宁省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责任。

(二)进一步完善扶困助学工作机制。在现有的扶困助学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扶困助学的申报、审核、资金发放程序和有关部门职责,明确对临时救助对象的确认,有针对性地开展救助工作。同时,建立扶困助学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机制,把扶困助学资金使用情况纳入到教育年度审计中;把区、县(市)财政资金的配套情况纳入到政府督导年审中,使扶困助学工作步入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三)加快农村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

1.各区、县(市)编委办、教育局要将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辽宁省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核定的中小学校编制尽快分解到农村中小学校,超编学校一律不得再录用和调入教师

2.加强对农村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将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及时调整出教师队伍

3.在科学定编定岗的基础上,农村中小学校要实行新一轮全员聘任合同制,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学校和教师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建立新型的用人制度

4.成立区、县(市)教师交流服务中心,组织未聘人员在待岗期间参加培训,在待岗期内为未聘人员提供重新上岗机会;开展教师交流,鼓励和引导教职工从超编学校向缺编学校流动,从近郊学校向偏远学校或薄弱学校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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