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无证照经营治理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市场管理,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保障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宿迁工商局关于加强无证照经营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宿政办发〔20*〕16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全区无证照经营治理工作提出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统一领导,工商部门牵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和“谁审批、谁发证(照)、谁管理”的原则,严厉查处取缔无证照经营行为,建立齐抓共管的长效管理机制,从源头上遏制并逐步解决无证照经营问题,更好地促进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查处重点
(一)应当依法取得而未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以及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三、职责分工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的无照经营行为;重点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已经领取相关许可证(批准文件)而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查处登记被注销、撤销、撤回,营业执照被吊销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查处餐饮业等消费环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医疗执业的违法行为。
(三)文化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歌舞、游艺、音像制品等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四)新闻出版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进口、发行、批发、零售业务等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五)环保部门。负责查处未经环保许可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化工生产、拆船和危险废物经营等坏境污染及扰民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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