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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就业再就业工作,加大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力度,通过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拓宽就业援助人员就业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3号),国家、省、苏州市一系列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贫困人员救助保障机制的若干意见》(太委发〔2008〕3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太政发〔2009〕2号)精神,参照苏州市《关于印发〈关于苏州市区增设公益性岗位和完善公益性岗位管理的工作意见〉的通知》(苏劳社就〔2007〕45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我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公益性岗位范围

公益性岗位系政府投资或社会开发,提供城乡管理及社会服务等的岗位(公益性岗位的具体范围由“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公布)。

二、实行公益性岗位安置“两项补贴”政策

对公益性岗位安置本市户籍失业人员中持《再就业优惠证》(含大龄失地失业人员优惠证)人员、《就业援助证》人员,实施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政策(以下简称“两项补贴”)。

(一)公益性岗位“两项补贴”享受的对象

“两项补贴”享受的对象是提供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

(二)公益性岗位“两项补贴”的申报

提供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使用本市户籍女35周岁、男45周岁及以上持《再就业优惠证》(含大龄失地失业人员优惠证)、《就业援助证》人员从事已认定的公益性岗位,并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取得培训合格证的,用人单位可申报公益性岗位“两项补贴”。“两项补贴”直接补贴至用人单位。

具体补贴办法由“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三、实行公益性岗位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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