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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协调发展先进区工作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开展创建人口协调发展先进县(市、区)活动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号)文件精神,全面提升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水平,确保创建“十一五”省人口协调发展先进区工作目标的实现,现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稳定低生育水平和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不断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相协调,为实现“两个率先”和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工作指标

(一)考评指标

1、“十一五”期间各年度计划生育率均达98%以上;

2、孕前―围孕期保健率达90%以上;

3、出生人口性别比正常或趋于正常;

4、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率达85%以上;

5、依法管理、优质服务和群众满意率达90%以上;

6、计划生育机构队伍建设达到规定标准;

7、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基本兑现;

8、建立稳定增长的投入保障机制,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

(二)参考指标

婴儿死亡率、孕产妇死亡率、平均预期寿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城镇失业保险覆盖面、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分别达到《江苏省妇女发展规划(20*-2010年)》、《江苏省儿童发展规划(20*-2010年)》、《江苏省卫生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江苏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指标体系规定的“十一五”期末指标。

三、工作措施

1、建立长效机制,稳定低生育水平。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教育,引导群众遵纪守法,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坚持依法行政,严肃查处违法生育行为;建立计生、公安、卫生等部门之间审核把关、信息互通的长效工作机制,确保相关部门在新生儿落户、受理户口迁移、出租房屋登记、产妇分娩时进行计划生育政策方面的把关审查并及时向人口计生部门反馈计划生育个案信息规定的落实,杜绝管理漏洞,“十一五”期间各年度计划生育率均达99%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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