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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财政整改指导意见

按照工作安排部署我市政府采购执行情况检查领导小组组织3个督导检查组,从7月23日起分别对14个县、区(市)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进行了督导检查。督导组听取了各县、区(市)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自开展专项检查以来的工作情况汇报,对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项目较多的采购人进行了督导检查。

一、政府采购工作开展基本情况

《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我市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工作,紧紧围绕“规范行为,提高效益,扩大规模,治理腐败”中心议题,以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为契机,积极宣传政策法规,严格规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采购行为,强化对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推动政府采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规模化,各级政府采购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二、督导检查中发现存在的问题

(一)采购人

1、未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工作,政府采购意识淡薄。督导检查的县、区(市)抽查的部门和单位,大部分未建立内部政府采购机构和配备人员,未制定相关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未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工作。

2、未编政府采购预算、计划。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3、部分应纳入集中采购的项目未纳入集中采购。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凡属于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了相应的处罚。

4、应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擅自采用其他采购方式。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第五条,“同一年度内,各采购机关对同一采购项目不得采购两次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八条,“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

(一)款,规定了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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