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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医疗企业扶持资金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巩固完善合作医疗制度,保障*区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和谐社会构建,根据《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3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改革和完善本市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沪府[1997]13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政府体改办等四部门关于巩固和完善本市农村合作医疗补充意见的通知》(沪府[20*]94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四部门关于提高本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意见。

一、筹集对象

凡注册地和经营地均在本区范围内的各类经济组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各类混合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为本单位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和外来人员综合保险(以下简称城保、镇保和综保)的雇佣员工缴纳合作医疗企业扶持资金。

二、筹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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