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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委会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意见

根据《条例》实施情况,为加强对本市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规范设置和监督管理,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现制定工作意见如下:

一、做好商品交易市场的规划工作

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设置的规划管理,本市二手车交易市场、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等作为需要市人民政府编制布局规划的商品交易市场,由市经委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予以确定并编制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规划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商委等四部门制订的**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的通知》(沪府办[20**]**号)文件规定,继续推进实施。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的设置,由区(县)经委会同同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合理布局、方便市民”原则编制设置规划,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搞好商品交易市场登记注册管理

开办商品交易市场实行企业法人登记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的要求,做好本市商品交易市场的市场经营管理者登记注册工作。在核准市场经营管理者的企业名称时,应当核准含有“市场经营管理”字样的名称;不从事市场经营管理活动的企业申请含有“市场经营管理”字样的名称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市场经营管理者登记注册申请时,应审查市场经营管理者的注册地是否与其实际经营场所一致,如市场经营管理者在其注册地以外的其他场所从事市场经营管理活动,应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注册手续。

市场经营管理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和二手车交易市场、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等需要市人民政府编制布局规划的商品交易市场的登记注册手续时,应当提交市经委出具的市场选址符合设置规划要求的证明文件;市场经营管理者申请办理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的,需要提交市场所在区(县)经委出具的市场选址符合设置规划要求的证明文件。市场经营管理者从事的经营事项中,如果涉及其他经营许可的,应当依法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三、建立商品交易市场巡查和定期抽检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市场巡查制度,并按照各自职责对商品交易市场进行监督管理。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商品交易市场内的商品质量实行定期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在商品交易市场内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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