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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规范化意见

一、规范机构建设

(一)机构名称。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名称统一规范,正式挂牌。其中,街道、乡镇工作机构名称为劳动保障服务所,社区工作机构名称为劳动保障服务站。

(二)办公场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所场地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不少于土5平方米。

(三)设备配置。配备专用电话,逐步配备自动化办公设备。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与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实现信息联网。要建立数据库,统一数据软件,实现信息传递网络化。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信息网络要与多种服务组织信息网做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四)人员配备。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所工作人员编制不少于2人,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至少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基层劳动保障工作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择优录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下岗失业人员。工作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热爱劳动保障工作,熟悉有关政策规定和业务知识,参

加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

二、明确工作职责

(一)政策咨询。向社区居民和单位提供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和具体业务咨询服务。

(二)调查登记。逐户逐人登记造册,掌握辖区内各类就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离退休人员及其家庭的详细情况,及时向上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三)就业再就业。搞好下岗失业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努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积极组织有关方面创办社区就业型的经济实体,多形式、多渠道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传递职业供求信息,进行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搞好《再就业优惠证》和小额担保贷款的申报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审核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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