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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的通知》(浙政发〔2****〕21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48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6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县就业政策,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村)”活动

2****年底前,全县基本消除城镇“零就业家庭”,各镇所辖社区30%以上达到“充分就业社区”标准;2009年底前,各镇所辖社区50%以上达到“充分就业社区”标准;到2010年底,力争全县各镇社区有60%以上达到“充分就业社区”标准。各镇各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实现再就业,圆满完成创建“充分就业社区”的各项目标任务。同时,要大胆探索,积极开展创建“充分就业村”活动,促进城乡就业协调发展。

二、认真做好“零就业家庭”的申报认定工作,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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