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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意见

兴政发[20****]18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36号)、《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24号)和泰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泰政发〔20****〕56号)等文件精神,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加快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大意义

就业问题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实现充分就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我市劳动力资源比较丰富,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由于体制改革和经济转轨时期的市场调整,技术和产业结构的升级,城镇化速度加快等,新增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再就业问题更加突出,劳动力供求总量和结构性矛盾进一步加剧,全市城乡就业形势总体严峻,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任重道远。各级政府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始终把就业再就业工作作为一件关系全局的大事来抓,坚持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并举,在解决好体制转轨遗留的再就业问题的同时,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有步骤地统筹城乡就业和提高劳动者素质,逐步建立起覆盖城乡所有劳动者的就业体系,促进城乡充分就业,构建就业工作的长效机制,加快完善就业制度,逐步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让城乡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为实现“五年总量翻番、十年全面小康”的目标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完善促进就业的各项扶持政策

继续认真贯彻执行兴发[20****]16号、兴政发[20****]276号、兴政发[20****]162号等文件精神,落实好扶持就业再就业的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社保补贴、培训补贴和岗位补贴等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和自主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等新增劳动力、自谋职业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进一步放宽扶持政策:

(一)扩大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除兴发[20****]16号规定的对象外,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可以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并按规定享受再就业税收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职业介绍补贴、培训补贴和岗位补贴等各项扶持政策。对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包括“4****0”人员,即截止20****年底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业确有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夫妻双方均被征地的;单亲家庭被征地的;被征地且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视同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发给《再就业优惠证》,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

(二)扶持新增劳动力就业和创业。健全劳动预备制度,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定期限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帮助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或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大中专(职、技)和城镇未能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等新增劳动力就业,凭《就业登记证》享受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参加政府组织的免费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并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

(三)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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