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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管理实施意见

为强化我市煤炭行业管理,规范煤矿企业生产行为,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加快实施煤炭结构调整,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的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积极推进煤炭行业产业结构调整

(一)结合我市城市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开发利用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认真执行《新疆煤炭工业“**”结构调整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和《新疆煤炭工业“**”结构调整规划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规划实施办法)。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以资本为纽带,对资源条件好、储量可靠的规划井田内煤矿采用先淘汰后改造的方式,通过兼并、联合、重组或引进有实力的单位、个人参与等形式推进资源整合、结构调整,到20**年改造建设约30个年生产能力9万吨以上煤矿。

(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关闭技术落后、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按照《规划》要求结合我市实际,20**年底前淘汰年生产能力6万吨(不含6万吨)以下煤矿,20**年底前淘汰年生产能力9万吨(不含9万吨)以下煤矿。对经检查验收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随时依法予以关闭。

各区(县)应集中力量分期分批做好淘汰和关闭煤矿工作。一是关闭《规划》要求2003年淘汰的煤矿,二是关闭未通过2003年安全专项整治验收的煤矿,三是通过检查验收关闭其他年生产能力6万吨以下煤矿。相关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吊销关闭矿井的有关证照,从20**年1月1日起不再办理上述煤矿各种证照的延续和年检手续。

(三)列入《规划》实施改扩建的煤矿,必须于20**年底前确定项目业主、申报改造立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确定项目业主、申报改造立项的,取消资格,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另行选择项目业主。

所有应淘汰的煤矿在淘汰前一律限水平开采,不得进行水平延深。在规定淘汰期限内现水平采完的煤矿要及时依法予以关闭。

各区(县)和市属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改(扩)建煤矿确定项目业主和项目立项工作,提供高效服务,推动煤炭工业结构调整的顺利进行。

二、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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