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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设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乡镇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整合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水平,根据《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市区实际,现就加强市区乡镇公共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设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

有效整合资源,建立科学合理的组织机构,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提升乡镇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水平。

(一)组建综合机构。各区政府成立乡镇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区长任组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安监局、公安分局负责人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安监局局长兼任。各乡镇政府建立“乡镇公共安全监督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与乡镇综合监察中队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下设六个站,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站、交通安全工作站、消防安全工作站、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站和消费维权监督管理站。从乡镇实际出发,除交通安全工作站、消防安全工作站必须单设外,其他四个站内部可根据监管工作量实行合署运作。**开发区、太湖度假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区乡镇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辖区内乡镇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协调辖区内乡镇公共安全监督管理的日常事务。“中心”负责辖区内各项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下设的各站行政上由属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执法上由上级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工作职责既要与上级主管部门职责趋于一致,又要结合当地实际,细化、具体化并明确工作权限,理顺条块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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