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村级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农业部《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是指农村村民委员会在村级范围内,为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向农民筹集资金或要求农民出工的行为。
第三条农村村级范围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应当遵循“量力而行、群众受益、民主决策、上限控制、使用公开”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所需资金或劳务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由本村村民承担。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村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的指导、管理、监督,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第五条农村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主要用于本村范围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修建村级道路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农业综合开发中农民的筹资筹劳,应实行专项管理,其范围只限于受益村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向农民筹资筹劳实行上限控制。所筹资金按照本村户籍登记人口承担,每人每年不得超过15元。所筹劳务由本村劳动力(男18—55周岁,女18—50周岁)承担,每个劳动力每年承担劳务的数量不得超过5个标准工日。
第七条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需向农民筹资筹劳的,村民委员会应事先制定计划,详细说明所办项目的目的、性质、用途、实施期限、投资投劳数量、资金来源等事项,并作出筹资筹劳的预算,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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