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无照经营取缔意见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创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发展、平安、和谐”主线,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法理念,从优化发展环境的大局出发,深刻领会综合治理无证、无照经营的重要意义,按照“谁许可、谁监管、谁查处”的原则,依法履行监管职能,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和重点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实施《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抓住重点,标本兼治,全面清理取缔各种形式的无证、无照经营,遏制无证、无照经营屡禁不止的局面,坚决取缔违法情节严重、屡查不改的无证、无照经营户;坚持堵疏结合的工作方法,积极引导和帮助具备条件的无证、无照经营户办理许可证、营业执照;动员和发挥全社会力量,构建协作配合、齐抓共管、堵疏并举的综合治理机制,使查处取缔无证、无照工作形成制度化、规范化,有效遏制和根本解决无证、无照经营问题。
(二)查处重点。
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下列五种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1.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2.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3.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4.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5.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三、职责分工
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务实、高效地做好工作。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无须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或已经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而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取缔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由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取缔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依法对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等特种行业、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枪支弹药、民用爆炸物品、管制刀具、剧毒化学品的运输及其他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及其他须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或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取缔;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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