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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轮岗交流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推进县属机关单位之间中层干部的轮岗交流,提高机关工作整体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机关竞争上岗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县属机关单位开展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加强党的作风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对县属机关单位中层干部进行轮岗交流,促进学习型、节约型、廉洁型、效能型、责任型、创新型机关的建设,为扎实推进“四型**”建设营造良好环境和氛围。

二、基本原则

本次县属机关单位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工作在县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委组织部牵头,县中层干部跨部门竞争上岗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实施。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人用人,注重群众参与和群众的公认度,同时把用人的民主认同与党委的集体决策结合起来。

2、轮岗交流原则。进一步扩大干部横向交流、机关与基层交流的力度,努力增强干部统筹发展的意识、胸怀全局的意识、团结协作的意识。

3、量才录用,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以实绩评价干部,造就干部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

4、优化结构,提高效能的原则。使年龄、文化、性别结构、现任与后备干部结构更趋合理,机关活力更强,效能进一步提高。

5、坚持“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注重专业化、知识化。

三、职位范围

本次中层干部轮岗交流采取跨部门竞争上岗和单位内部轮岗两种方式进行。

1、跨部门竞争上岗的职位范围。机关部门中层职位16个,事业单位中层职位2个(具体岗位见附表1)。

2、单位内部轮岗的职位范围。由县属各单位党委(党组)根据自身实际集体研究决定。

四、参加对象范围和条件

(一)跨部门竞争上岗

1、报名范围。县属机关单位(不含垂直管理单位)公务员和事业编制工作人员。

2、报名条件:报名人员必须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1)45周岁以下(1962年10月31日以后出生);大专以上文化;参加工作三年以上,近三年考核称职或合格以上。

(2)凡是符合以下条件的对象必须参加跨部门竞争上岗。

培养性交流对象。德才表现好,年龄在40周岁以下,有发展潜力的县管后备干部、非党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妇女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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