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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按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完善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加大投入,落实责任,严格管理,强化监督、坚决遏制重大安全事故”的要求,杜绝和减少各类矿山事故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监管责任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管理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行使政府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职能,负责日常监管工作。非煤矿山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并对协议施工的采掘施工队伍的安全生产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二、加大非煤矿山安全检查力度和执法力度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加大非煤矿山的安全检查力度和执法力度,根据不同情况,依法对责任单位予以处罚:

(一)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改:

1、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2、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措施的;

3、超层、越界开层的;

4、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5、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6、采掘施工采取整体承包,以包代管,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的;

7、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未经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批准而擅自投产的

(二)尾矿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改:

1、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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