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党员退出机制的意见(试行)
各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市级机关各单位党组织:
为进一步畅通党员队伍的“出口”,规范党员退出程序,确保党员队伍的纯洁性和先进性,就建立健全我市党员退出机制提出以下意见(试行),请全市各级党组织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文件为依据,以强化党员主动退党和推行处置不合格党员票决制为突破口,紧密结合我市党员队伍建设的实际,积极探索建立健全党员退出机制的途径和办法,从而进一步促进对党员的教育管理,更好地保持我市党员队伍的纯洁性和先进性,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适用对象
1、适用主动退党的对象。《党章》规定。“党员有退党的自由”,每一名真正合格的党员,都应该自觉地用党性原则和党的纪律约束自己,应该忠于自己的入党誓词。因此,如果一名党员不再信仰共产主义,不愿履行自己的入党誓词和党员义务,或不愿接受党的纪律约束,不愿参加党组织的活动,可以提出主动退党。主动退党人员本人提出要求,经支部大会讨论同意,报上级党委备案即可。另外,在民主评议中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经教育不愿改正缺点和错误的,可以主动退党。预备党员也可以提出主动退党的要求,在办理手续时应与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手续相区别。
党的各级干部提出主动退党,必须在支部大会讨论之前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各类违反党纪的党员,在办理退党手续前应先按党纪处分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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