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发展党员票决制的实施意见
组组[2005]11号
各乡、镇、办事处党委,市直机关工委:
为进一步扩大发展党员工作中的民主,切实提高发展党员工作的质量,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现就发展党员票决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支委会、支部党员大会在讨论决定、吸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及讨论决定延长预备党员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时,均须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票决程序
除执行发展党员的正常程序外,在表决时按下列程序进行:
1、会议主持人(一般由党支部书记担任)报告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
2、由到会正式党员民主推荐监票人、计票人;
3、监计票人员领取、发放表决票;
4、会议主持人详细说明表决票填写方法;
5、党员填写表决票(如有党员因文化程度等方面原因不能填写表决票的,可由其本人委托其他党员按委托人的意志);
6、依次投票后,监计票人员清点收回表决票张数(如收回表决票多于发出的表决票,本次投票无效,应重新进行投票),并当场进行统计、汇总;
7、监票人报告计票结果;
8、会议主持人宣布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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