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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工作纪律管理制度

一、规范工作时间、请销假制度

(1)所有科室(司法所、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都要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勤。上下班作息时间遵照市政府统一规定执行,未按规定时间上班为迟到,迟到超过30分钟为旷工半天,因特殊情况可能迟到或需早退时须请假。

(2)事假。机关工作人员请事假半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一天以上由局长批准,并报政治处备案;司法所、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和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请事假一天内由所长(主任)批准,超过一天由分管领导批准,超过两天由局长批准;班子成员请假由局长批准。事假计算不含法定假日、公休日。

(3)病假。工作人员请病假,须出具含有医生诊断的病历,由局长批准。

(4)会议学习活动请假。参加会议及各项活动的人员确需请假的,会前一小时把由科(室、所)负责人同意,分管领导批准的请假条报给组织会议的领导,不按规定办理的视为旷会;班子成员请假由局长批准。

(5)年薪假。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薪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薪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薪假15天。休假期间不包括公休日、法定的节假日。未经批准超过规定休假时间的,按旷工处理。请假人员年薪假未休之前,所有病、事假时间首先从年薪假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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