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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实践经验与法律规范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内在要求。为此,应注重总结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经验,遵循相关法律规范。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三农”主战场上的一支强大的生力军。在全国,运行比较规范、作用比较突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已经超过了15万个,遍布种植、畜牧、水产各业,形成了“办一个合作组织,带动一个产业,兴一方经济,富一帮农民”的发展景象。总结改革开放后各类合作组织的经验,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在农户家庭独立经营自主权基础上,由农户自愿选择的合作。在组建方式上,不搞过去的土地、农具、财产入社,不触动农户的经营自主权。在服务内容上,不搞生产过程的大包大揽,根据成员的需要,有选择地开展服务作业,筹集资金,聘用人员,对成员开展特定的专项服务(提供种子,批量购置化肥、农药,批量销售成员的产品)等;在产品销售上,成员享有产品买卖定价的自主权,同时根据章程享有合作组织盈余的分配权;在社会地位上,合作组织与其他企业是平等的市场主体,在人事、财务、经营业务等方面不存在上下级的隶属和依赖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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