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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体系构建的综合农协道路

上世纪80年代推进农村改革以来,农村发展一直面临着深层次组织和制度创新任务,其中核心是构建家庭承包制基础上的农村合作体系,以确保小农户在大市场中具有平等地位,分享涉农产业和涉农服务利润。但农村合作体系的组建和发展多年来一直处在目标不明、零敲碎打的困境。

对农村合作体系的目标模式,目前理论仍然停留在粗浅了解国外模式上的简单化争论,针对我们自身的特殊的农民合作需求研究不够,对有关的制度创新实例的深度研究不够,对合作体系的具体制度设计的研究则更为缺乏。但就在理论研究不够深入的情况下,政策已经在大幅回应实践中的农民合作体系创建要求。《农村专业合作社法》已于*年7月正式推行;各涉农部门为争取国家财政资金,或扩张部门地位和利益,正在出台和实施大力发展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各级地方政府也在系统制定并开始实施促进合作体系发育的政策。

这些政策努力由于不能共享对合作体系目标模式的共识,自觉明确合作体系的功能,其效果不可避免会打折扣。其中尤为严重的是,各涉农部门的有关政策很多是基于争取资金和扩张利益的目标,因而片面强调其专业性,人为割裂合作体系应有的综合性,导致财政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合理的合作体系建立的任务无法提出或实现。一句话,农村合作体系的制度创新由于缺乏理论指导,在部门利益分立条件下可能陷于根本无法建立的困境。

对让小农在农业生产以及之外的其他涉农经济活动中获得收益,日、韩等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已经有了综合农协的经验。这一经验是比较有效的:就是层层建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并开放流通、金融、技术推广等领域给这些合作经济组织经营,并将这些领域专属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其他经济主体不得轻易进入,依照区域大小和专业化程度高低建立纵向体系,直至在全国有统一的农会或农民合作协会。国家对综合农协体系的创建和运作给与资金、人力、法律政策上的扶植。

这时候,我们一方面必须从基本理论甚至是常识上确立对综合农协在中国必要性的认识,另一方面必须找准综合农协在中国发展的现实路径。

一、综合农协道路不可避免

首先要说的是,中国兼业小农户在市场中的经济和社会福利需要综合农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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