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城市规划法》、《四川省实施办法》、《*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各项建设工程,必须遵守实施细则。
第三条*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市规划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各(市)县规划部门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权限负责各县(市、区)辖区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建分局业务上受市规划和建设局领导,根据授权分管划定范围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
第四条*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的技术规范,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或者修订后,外围城镇、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及重要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应当进行相应调整或者修订。调整或者修订工作由原组织编制部门负责。调整或者修订后的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
第六条*市规划部门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或者修订后以及认为必需时,负责组织对分区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者修订。分区规划调整的内容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修订后的分区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
第七条*市规划和建设局可以在认为必需时负责组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或者修订。
第八条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经批准后,原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有关部门应配合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开展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划设计资格的规定。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对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同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凡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重大变更的,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市规划和建设局可以根据发展需要,对分区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凡涉及用地布局和分区功能等重大变更的,须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市规划和建设局规划管理科可以根据规划管理和执行具体情况,代规划和建设局对个别地块的性质和指标等进行调整,但个别调整应满足下列前提:
1、调整事项应由业主(建设方)提出申请,且申请理由正当。
2、调整事项不涉及对原规划布局、结构、功能分区等方面的重大改变,不影响公共利益。
3、调整内容应经专家组集体讨论通过,并以省政府派驻*市规划督察员参加专家会、表示赞同为有效。
4、调整个案确无法召集专家会的,规划管理科应当填写规划督察工作衔接表,说明调整事由及拟办意见,书面征求督察员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三章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
第十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编制的各项城市规划。
第十四条大中型工业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选址工作,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充分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应征求*市规划和建设局的意见。
主城内的土地利用应当以第三产业发展和生活居住的需要为主,严格控制新增工业用地。
主城区内现有有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限期治理,并应当有计划地迁往规划的工业区或者按照规划要求对其用地性质进行调整。
工业建设项目的有关环保、市政、能源、交通、绿化等设置或设施,应同步建设,同时使用。
(未完,全文共9324字,当前显示1398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