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根据《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苏发〔2003〕3号)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对象。局领导班子和各处室负责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职责的,应当对其实施责任追究。
(二)责任追究原则。实施责任追究,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三)责任追究方式。实施责任追究,采取以下方式。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进行诫勉教育;组织处理,包括对干部予以调离、免职、降职、责令辞职等;党纪、政纪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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