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计量设施使用制度
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加强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实施用水计量,依计量收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持有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水户),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持有取水许可证的一切用水户都必须按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装置。非农业取用地表水的,年用水量超过500万立方米的,安装流量计;用水量在500万立方米以下的,安装水量跟踪计时器或水表。取用地下水的用水户,均以井为单位,在取水口装置计量实施,计量设施原则上选用水表。
新建取水工程,在工程竣工时,要同时完成计量设施的安装。
第四条用水户必须安装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计量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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