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
为促进我市司法行政机关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大力加强法制建设,严格依法行政,全面履行监督管理的各项职能,保障我市司法行政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司法行政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评议范围
市局执法科室:公证律师管理科
法制宣传教育科
基层工作科
二、考核评议内容及标准
(一)行政执法
1、超越法定职权执法的,每件扣2分;
2、聘用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的,发现一名扣2分;
3、超越法定期限执法的,每次扣1分;
4、未出示执法证件的,每次扣2分;
5、未向当事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每次扣2分;
6、违法采取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执行措施的,每起扣5分;
7、使用或损毁扣押、查封。登记保存的物品,每次扣1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每次扣3分;
8、未出据行政执法文书或行政执法文书不规范的,发现一次扣1分;
9、简易程序处罚案件未在本机关备案的,每件扣2分;
10、罚没财物未使用法定票据的,每次扣2分;
1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错误的,每起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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