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窨井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窨井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障窨井设施完好,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徐州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窨井设施的设置、维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窨井设施是指电力、通讯、燃气、热力、给水、排水、消防、有线电视、交通信号等各类检查井、阀门井、污水井、雨水井及其井框、井盖等设施。
第三条市、区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政主管部门”)依据市政府确定的职能权限对窨井设施实施监管。
规划、公安、园林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窨井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窨井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
井框、井盖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交通荷载标准;井盖、井壁上的标识应当清晰、可辨。
第五条窨井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市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条窨井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未经办理交接手续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七条窨井设施产权单位或者养护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窨井设施维护和管理专职人员,建立健全巡视、维护和管理制度;
(二)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三)保持窨井设施完好。发现窨井设施丢失、移位、损毁的,应当及时维修、补装;接到报修电话的,应当在二小时之内进行补装、更换或者维修;
(四)对井盖与周围路面高差不符合城镇道路养护规范的窨井及时修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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