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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贵州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劳动力市场招用人员、择业求职以及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力市场的管理。

工商、公安、财政、价格、税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职业介绍机构的规划,对劳动力市场进行统筹、协调、监督、服务。

职业介绍机构的总量应与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申请,应到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贵州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发给《贵州省职业介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条职业介绍机构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贵州省职业介绍许可证》、《收费许可证》;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还应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还应悬挂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标志;

(二)公开服务内容和程序、收费项目和标准、投诉机关和电话;

(三)按照承诺为择业求职人员介绍职业;

(四)不为就业证件不全的求职者和证明文件不全的用人单位进行职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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