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总支部选举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党的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三条党的总支部(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委员会的选举
第六条党的总支部(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第七条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八条党的总支部(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其中,校直党总支部须报校党委、学院所属党总支部须报学院党委、校部党总支和离退休党总支须报机关党委审查同意。
第九条党的总支部(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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