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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育辅导站设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原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教成[19*]12号)、《关于建立函授站登记制度的通知》(教成司[19*]64号)、《关于调整函授站布局和加强函授站管理等问题的通知》(教成司[19*]84号)和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以函授、夜大学方式举办本专科教育的意见》(教高[19*]2号)、《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函授、夜大学专科专业和函授站备案的通知》(教高[1*9]78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外普通高等学校在我省举办的成人函授教育辅导站(以下简称函授站)。

第三条函授站是举办函授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主办学校)对函授生进行教学辅导、素质教育和组织管理的机构。

函授站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函授生接受函授教育提供必备条件。函授站只具有承担成人函授教育辅导任务的职能,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以函授站名义私自独立办学等超出函授站职能和建站协议范围的活动。

函授辅导站在业务上接受主办学校的领导,行政上接受设站单位的领导,并接受函授站所在省、市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设置

第四条省外高校在我省设置函授站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必须根据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实际需要,有一定的需求(包括生源、人才市场需求)

(二)在我省设立函授站的省外普通高等学校限于部属或省属重点大学,举办专业为我省所缺专业的本科层次

(三)为确保函授教育质量,实施有效的教学管理,外省高校在鲁原则上只准设立1处函授站,本省高校原则上每市只准设立1处函授站或校外教学点

第五条设置函授站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函授站依托建设的单位应具备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具备从事教育或相关服务资格(中等以上专业学校或企事业单位教育培训机构),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有连续或隔年报考的生源;

(三)能配备专职或以专职为主体、专兼职结合的辅导教师,能配备专职管理人员队伍,保证函授站正常的教学秩序;

(四)能提供符合教学要求且固定的教学场地和其他教学条件,以及良好的学习环境;

(五)能保证提供或筹集函授站的必要经费;

(六)符合国家、地方有关安全、消防、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第六条主办学校和设站单位必须签订建立函授站的协议。建站协议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双方各自的职责、权力和义务;

(二)开设专业名称、培养目标、层次、学制、招生对象、招生人数、招生范围、发展规模;

(三)函授站名称、地点和办学条件;

(四)函授站站长及工作人员;

(五)函授站经费来源和管理办法;

(六)履行协议的有效期限;

(七)变更协议及违反协议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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