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重要情况通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党内监督,提高党务工作的透明度,切实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批评权,使广大党员积极参与党内事务,实现对党内的有效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党内重要情况通报以合法、平等、公开、及时、真实为原则,保证党内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党内监督的效果,及时纠正党内出现的各种不良风气,推动党的各项事业顺利发展。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重要情况是党内的重大部署、重大决策、重大问题和情况等。
第二章通报主体和对象
第四条党内重要情况通报的主体为市级四大班子、各乡镇党委及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党组织。
第五条党内重要情况的通报对象为本级党委(党组、总支、支部)委员、下级党组织、党代表直至全体党员。
第三章通报形式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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