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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考核资格认证制度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进一步规范干部考察(考核)工作,构建富有生机和活力的干部工作新机制,全面提升干部考察队伍整体素质,使干部考察(考核)工作进一步适应新形势,切实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根据《干部任用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结合鄯善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干部考察(考核)资格认证制度,是指干部考察(考核)主体应该具备的从事干部考察(考核)工作相应资质的工作规范。干部考察(考核)资格证书,就是干部考察(考核)人员从事干部考察(考核)的资质证明。只有取得资格证书的干部才能参与干部考察(考核)工作。

第三条干部考察(考核)人员资格认证的主要对象是。县委组织部、县纪检委、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在编在岗人员,县审计局中层以上干部和从事经济责任审计业务的干部,县委办、政府办、教育、卫生、经贸、农业、政法、发展计划委员会等综合部门从事人事政工工作的干部,各乡(镇)分管党建的副书记、组织委员、乡(镇)党政综合办的干部(组织干事)。其中,县委组织部具备考察(考核)资格的干部要达到70%以上。

第四条干部考察(考核)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资格:

(一)干部考察(考核)人员的基本条件:

1、坚持党的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公道正派;

2、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如实地反映干部的真实情况;

3、讲究工作方法,为人谦虚,善于耐心听取群众意见;

4、熟悉组织人事工作业务,知识面较宽,具有胜任考察(考核)工作的政策水平和识人能力;

5、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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