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畜平衡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农业部《草畜平衡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奇台县境内利用草原从事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奇台县对草原实行草畜平衡制度。
本办法所称草畜平衡,是指为保持草原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在一定时间内,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通过草原和其他途径获取的可利用饲草饲料总量与其饲养的牲畜所需的饲草饲料量保持动态平衡。
第四条开展草畜平衡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加强保护,促进发展;
(二)以草定畜,增草增畜;
(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四)循序渐进,逐步推行。
第五条县畜牧兽医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工作,县草原监理所负责草畜平衡的具体工作。
有草原的乡镇,制定当地的草原管理办法,加强草原管理,按时统一转场,通过设卡检查和清理牲畜数量等办法控制超载牲畜头数。
第六条县畜牧兽医局应当加强草畜平衡的宣传教育培训,普及草畜平衡知识,推广草畜平衡技术,实现草原资源的永续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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