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安监局鼠药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鼠药市场管理,根治毒鼠强等剧毒鼠药隐患,根据《行政许可法》、《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双创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杀鼠剂实行定点经营,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杀鼠剂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杀鼠剂经营资格的审查以及鼠药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销售
第四条杀鼠剂经营实行资格许可制度。申请杀鼠剂经营许可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农药经营注册登记相关手续;
(二)有1名以上懂鼠药知识的经营人员;
(三)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库房,除农药外不得混合经营其他物品;营业场所和仓库具备防火、防盗以及防止环境污染的设施及措施;
(四)具备健全的规章制度,包括。杀鼠剂安全保管制度、进货查验制度、销售登记制度、废弃物品处理制度。
第五条杀鼠剂经营资格许可核准按以下程序和原则办理:
(一)申请者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向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意见表》。
(二)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意见表》后,按照既要方便群众又要便于管理,从严控制经营单位总量的原则进行初审,尽量做到布局合理。经营单位按照以下布局布点:**镇3个**市城区内不突破5个。
(三)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再报省级相关部门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四)申请者凭省级相关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在区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换发新的营业执照。杀鼠剂经营单位营业执照中要注明“定点经营杀鼠剂”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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