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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用人失误追究制度

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纠正和防止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以下简称《处理规定》)、《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若干规范》(以下简称《若干规范》)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制度坚持的原则及追究时限

1、责任追究制度中追究的责任,是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两个《条例》和干部推荐、考察工作责任制及有关干部工作的其他制度的行为。责任追究坚持“谁推荐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

2、责任追究时限为推荐之时到被推荐者提拔任职时间满两年

二、责任追究制度适用的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市委、人大、政府、政协,市直党政机关各部门、人大政协各委办、纪检委各室办、法检两院、乡镇、群众团体以及事业单位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三、责任追究的内容

(一)、推荐责任追究。推荐责任追究分为组织推荐责任追究、领导干部及其他人员个人推荐责任追究和个人自荐责任追究。

1、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干部,没有深入调查研究,广泛了解民意,推荐情况失真的,以及推荐的干部不符合《条例》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的,对主要领导给予批评教育;推荐情况严重失实的,视其情节,对主要领导和单位党组织给以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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