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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务员录用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

第三条录用国家公务员应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报考国家公务员,除有专门规定外,不受公民身份和地域的限制。

第四条从事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工作人员,应当实行公务回避制度。

第五条市人事行政部门是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管部门。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在市人事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级所属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管理工作。各级用人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承担与本部门国家公务员录用有关的工作。

第二章录用计划与报名

第六条需录用国家公务员的用人部门,应向同级人事行政部门申报录用计划。经市人事行政部门汇总后报省人事行政部门审核。申报录用计划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用人部门名称、编制数、实有人数和拟录用人数;

(二)拟录用的职位、专业和人数;

(三)任职资格条件;

(四)招考对象、范围和考试方法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经省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人事行政部门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用人部门名称、拟招职位及人数;

(二)招考范围;

(三)报考基本条件;

(四)报名办法

第八条报考国家公务员的人员应条例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年龄在三十五周岁以下;

(三)身体健康;

(四)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报考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的应当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拥护宪法;

(六)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报考特殊职位的国家公务员,应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录用非特殊职位的国家公务员,用人部门不得限制报考人数和性别。

第十条市人事行政部门应会同用人部门对报考者进行报考资格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并按规定输了报名手续的,由市人事行政部门发给准考证。报名者持证参加考试。

第三章考试与考核

第十一条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必须按省人事行政部门规定的考试规则、程序和要求进行,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二条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

第十三条公共科目笔试由省人事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公共科目笔试合格者,由市人事行政部门签发公共科目笔试合格证书。报考者取得公共科目笔试合格证书后,方可参加市人事行政部门与用人部门组织的专业科目笔试和面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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