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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牟取暴利实施办法(市)

(一)第一条。“为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批准原国家计委发布的《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第十七条。“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价格欺诈、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案件的审理,按照原国家发计委《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三)将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合并作为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第二十条。“经营者对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五)**第二十三条

二、**市外地驻肥机构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发布)

(一)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地驻肥机构是指下列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三县)设立的行政性办事机构: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内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第三条第二款。“本市质量技术监督、税务、公安、劳动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配合市经协办做好外地驻肥机构的管理工作。”

(三)第四条。“新设立的外地驻肥机构办理户籍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登记、银行开户、公章刻制、人员招聘及广告发布等相关手续时,相关部门需要出具证明的,可持市经协办出具的备案证明办理相关手续。”

(四)第五条:“外地驻肥机构到市经协办办理备案证明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主办单位关于设立驻肥机构的公函原件(公函的内容包括:拟设立驻肥机构的名称、职责任务、业务范围、隶属关系、人员编制等);

2、主办单位对驻肥机构负责人任命书原件;

3、驻肥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主办单位有效证照复印件;

5、固定的办公场所证明(房屋产权证正本复印件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等)。对已审核备案的办事机构,市经协办应当在3日内颁发外地驻肥机构备案证明。”

(五)**第六条

(六)第七条作为第六条,:“外地驻肥机构备案证明应注明下列事项:

1、机构名称、地址和性质;

2、负责人姓名;

3、业务范围;

4、主办单位名称及地址。外地驻肥机构上述登记事项变动,应及时向市经协办办理变更手续。外地驻肥机构因故撤销,原主办单位应做好清理工作,并到市经协办等有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缴回公章和备案证明,停止一切业务活动。”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市经协办应当定期将已备案的外地驻肥机构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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