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业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展览经营行为,维护展览业市场的正常,促进展览业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展览,是指举办单位,以招待的方式在固定的场所和一定限期内,以物品、技术和服务的展示,进行信息交流,促进科技和经贸发展的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单位,是指负责制定展览活动实施方案和计划,对招展办展活动进行统筹组织安排,并对招展办活动承担主要责任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承办单位,是指根据其与主办单位的协议,负责布展、展品运输、安全保卫以及其它具体展览事项的单位。
第三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举办种类展览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场馆单位以及参展经营者,均需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展览业的行政主管部门。
受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会展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展览业务日常管理工作。
各有关执行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展览业相关管理、协调、监督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凡在本市举办展览单位,应当依法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发展研究书面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在领取《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后,持相关材料到市会展办报备案。
第六条凡异地到本市举办展览的单位,经申请举办单位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未经国务院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展览名称不得使用“中国”、“全国”等字词。
未经省、市政府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省、市政府名义举办展览。
第八条展览举办单位领取《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后,可发布广告,进行招商。
招商信息应当以主办单位名义发出,未经主办单位授权,承办单位不得擅自发布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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