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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充分发挥拔尖人才在我市“两个社会”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更多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努力营造“四个尊重”的良好社会氛围,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拔尖人才选拔要紧密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拔尖人才培养要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全面发展。拔尖人才管理要立足于管好、管活,重在搞好服务、发挥作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拔尖人才是指为*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在职在岗的各类优秀专业技术、经营管理、高技能和农村实用人才。

第二章选拔

第四条拔尖人才选拔对象面向全市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作人员,自由职业者,农民,不受学历、职称、身份、资历、行业限制。每届选拔名额视*经济社会和人才队伍发展情况确定。

第五条拔尖人才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爱岗敬业,在各自领域做出显著成绩,起到学术、技术带头人或领军人物作用;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超过55周岁,有特殊成就和贡献的也可以列入推荐选拔范围。每届的具体选拔标准由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

第六条拔尖人才选拔工作程序。

(一)宣传发动。通过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宣传拔尖人才选拔的政策、条件、对象等,营造良好的选拔氛围。

(二)推荐。由所在单位、学术团体、同行专家推荐,也可由本人自荐。推荐对象需经各县、市、区委组织部或市级主管部门党委(党组)审核同意。

(三)资格审查。按照选拔条件对参评对象进行资格审查。

(四)评审。采取专业评审和综合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推荐和资格审查情况,成立若干个专业评审组,对参评对象进行专业评审。在专业评审基础上,成立综合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初步名单。

(五)公示和审批。拔尖人才初步名单经市委组织部部务会议讨论同意后,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示后,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六)表彰。拔尖人才由市委、市政府发文公布,并召开会议进行表彰。

第三章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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