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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科技计划评估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含课题,下同)评估评审活动的监督检查,规范项目评估评审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保证项目评估评审工作廉洁高效依法进行,依据《国家科研计划课题评估评审暂行办法》、《国家科研计划课题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参照《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评估,是指省科技厅计划成果处按照公开、公平和竞争的原则,择优遴选具有科技评估能力的评估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办法和标准,对项目进行的专业化咨询和评判活动。

项目评审,是指省科技厅有关业务处室直接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科技、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按照规定程序、办法和标准,对项目进行的专业化咨询和评判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项目立项(含项目招标,下同)、项目检查、项目验收、评奖、入股投资的评估等方面的评估和评审活动。规范的对象含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组织者、承担者,项目评估人员和评审专家、项目推荐者和项目申请者(包括投标人和项目责任人,下同)。

第四条项目评估或评审工作要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评估机构的项目评估报告或者评审专家的项目评审意见是省科技厅对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条项目评估评审组织者,即省科技厅有关业务处室及其相关人员、受委托组织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省科技厅直属事业单位有资质证的评估机构和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项目立项、检查、验收工作中评估评审的各项规则、程序和办法,正确履行对项目评估评审的管理、指导和监督职能,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廉洁自律。

项目评估评审组织者对于评估评审意见的采纳情况,必须在报批时予以说明。项目评估评审组织者在组织评估评审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直接从事、参与或干预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不得向评估机构、评估人员或者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

(二)不得利用组织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委托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评估机构或者聘请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评审专家承担项目评估评审活动;

(四)不得聘请按规定应当回避或者在以往评估评审工作中有不良记录的评估机构或者评审专家;

(五)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露评估评审资料、评估人员或者评审专家名单、项目评估报告、评审专家意见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评估评审情况;

(六)不得隐瞒、歪曲或者不如实反映评估机构或者评审专家提出的明确意见;

(七)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处理与评估评审工作相关的质询、异议和举报;

(八)不得串通某一项目申请者以排斥其他项目申请者;

(九)不得领取评估评审费、劳务费,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评估评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者其他好处

第六条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承担者,即受委托承担评估评审活动的科技评估机构、评审组织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项目评估评审有关规则、程序和办法,在受委托的范围内开展项目评估评审活动。

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承担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利用承担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不得违反项目评估评审工作方案和预算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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