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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文处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使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和《北京市*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涉及到的公文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包括市政府及各委、办、局文件,区政府及各委、办、局文件,函件和领导批示件。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三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公文报送

第四条严格按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向区政府报送公文。区属各部门应当直接向区政府报送“请示”、“报告”和“意见”。请求区政府审批的事项不得直接报送区政府领导。其所属下级不得越级向区政府行文。“报告”与“请示”必须严格分开,不得在“报告”中夹带请求指示或者批准的事项。

第五条向区政府报送“请示”,必须是区政府审批事项或请求区政府指示事项。凡本部门权限范围内能够解决或者通过部门间协商能够解决的事项,不必请示区政府;凡本部门发文或者几个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不必请求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

第六条报送区政府“请示”、“报告”和“意见”,须由本单位行政正职签发,主送单位为“*区人民政府”;公文中涉及法律、法规的重大事项,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初审报区政府法制办审查后报送;涉及财政资金、人员编制的事项,报送单位须提前与财政、人事部门沟通后方可报送。“请示”须一文一事、一个主送机关。

第七条请示事项或区政府领导交办事项中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主办部门须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并达成一致意见,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分管副区长协调,取得共识后上报区政府,同时须附上与其他部门协商一致意见的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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