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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干部选拔相关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党委领导班子配备改革后区委对处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促进干部人事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必须坚持“选好干部干事业,不让事业迁就人”的用人导向;必须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区委管理的处级党政领导干部。

第四条本规范由区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区纪委、区委办公室、区人事局及有关单位党组织按要求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提出意向

第五条对区委主管干部的调整意向,由区委组织部提出;对双重管理干部的调整意向,由主管方提出。

第六条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出现下列情况时,区委组织部应及时提出《干部调整意向》:

(一)领导班子出现空缺职位;

(二)领导班子内部矛盾明显,造成不良影响;

(三)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被评定为“c”等或“d”等;

(四)领导干部达到规定的任职年限或年龄界限;

(五)领导干部因政令不通、作风不正、群众不满、精神不振、能力不济、屡教不改、形象不佳等原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岗位;

(六)在年度考核中,经组织考核认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

(七)领导干部违法违纪,应进行组织处理;

(八)领导干部因健康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

(九)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原因

第七条《干部调整意向》中的拟提拔任职人选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一)镇领导班子换届时,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进行全额定向推荐;

(二)结合年度实绩考核,对党政正副职职位进行推荐;

(三)个别提拔任职时,按照拟任职位进行推荐

民主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在一年内有效。

第八条《干部调整意向》中拟提拔任职人选应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干部调整意向》一般包括干部基本情况和拟任免职务情况等内容。需要向市委组织部报告或征求协助管理部门意见的任免事项,应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第九条区委组织部应及时了解党政领导班子的运作状况和领导干部的思想、工作等情况,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计划性、针对性和科学性。

第三章酝酿

第十条区委干部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对《干部调整意向》进行会议酝酿。会议由区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区委组织部分管副部长列席会议,主要程序为:

(一)区委组织部介绍《干部调整意向》;

(二)与会人员讨论,提出意见建议;

(三)根据讨论情况,形成《干部调整预案》

第十一条区委组织部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要求,就《干部调整预案》中的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进行个别酝酿。主要范围为:

(一)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应征求有关区领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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