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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开发费所得税扣除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6号)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的规定,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及具体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

(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三)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6号)第七条规定:“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二、适用范围

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管理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统称企业。

三、审核程序及报送材料

(一)研究开发项目立项

研究开发项目,是指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创新活动。其研究开发经费可以是企业自有资金,也可以是企业自有资金、政府补助资金及其它资金之和;其项目立项,可以是企业自主决定列入本单位研究开发计划,也可以是经企业申请,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列入研究开发计划。

(二)研究开发项目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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