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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制度

第一条为加快我省水利建设,多渠道筹集水利建设基金,提高大江大河的防洪抗旱能力,确保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我省对业已开征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进行了清理、整顿和规范,报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系会议同意,财政部对我省下达了《关于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批复》。根据国务院文件和财政部批复精神,结合我省近年来开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征收标准及征收途径:

(一)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纳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应提取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养路费、客货水运附加、公路运输管理费、交通建设专项资金、车辆通行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

对属于省统收统支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应提取的3%部分,由省财政厅负责提取、划转。各市、地、县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应提取的3%部分,由当地财政部门负责提取、划转。

(二)凡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4‰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6‰征收。具体征收工作由各级地税部门负责。

(三)行政、事业单位(包括中央驻**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每人每年交纳20元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等各类企业(包括中央在**企业)在岗职工,每人每年交纳20元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四)新征用(含划拨)的各项建设用地,每公顷征收7500元(每亩征收500元)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用地单位在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下发之前缴纳,由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所属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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